於2013年9月2日公佈了新的城市規劃法,適用於編製、核准、實施、檢討和修改城市規劃。
該法律的目的在於提高居民生活質素,透過以下方面:
◾ 促進城市和諧及可持續發展; ◾ 促進保護被評定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 ◾ 促進改善居住環境; ◾ 合理使用和利用土地; ◾ 促進保育大自然和維護環境平衡。
城市規劃主要透過以下兩份文件:
◾ 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 總體規劃根據澳門特區的發展計劃、策略性指引和區域定位而訂定城市的整體空間規劃。該總體規劃確定了城市的分區、對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作出部署、訂定土地使用的一般條件、制定關於保護環境、大自然和生態平衡的指引並編製詳細規劃。 • 詳細規劃在總體規劃所設定的範圍內詳細的為城市的每一部份區域訂定該區域的城市規劃、土地使用的條件、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的佈局、建造條件以及城市設計指引。
編製城市規劃草案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決定,當中載有規劃擬達到的目的。城市規劃草案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在其他公共行政部門的協調下編製。
在編製城市規劃草案時,土地工務運輸局須推廣及展示草案,並向公眾解釋其內容,以通過公開諮詢聽取公眾的意見。
受詳細規劃影響的土地權利人以及土地承批人可參與規劃的編製,提供他們意見和建議至土地工務運輸局。
城市規劃由補充性行政法規核准並且其全部內容對於公共及私人機構均具備強制性。
本法律規定建立一個電子數據庫,從而使得規劃公開化並且公眾可自由查閱其內容。
該法律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而其中第十五條自本法律公佈翌日起生效,以便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