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tering into force of Law 4/2015 -
第4/2015號法律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對澳門的司法系統引入了兩項重大改動,尤其對澳門商法典:(一)消除無記名股票以及(二)定義長期經營的概念以便根據澳門法律令海外企業承擔特定的義務。
因此,自7月1日起,禁止作出以下行為:
(一) 發行不記名股票;
(二) 將記名股票轉換為不記名股票;
(三) 生前移轉不記名股票,但基於司法判決或司法變賣者除外。
鑑於消除不記名股票,新的法律對於持有不記名股票之股東及發行方(公司)均設定了責任及義務。
再者,第4/2015號法律亦對商法典第178條進行修訂,該條規定旨在規範在澳門“長期”經營的公司。出於稅收透明化的原因,此項修訂的目的在於釐清“長期經營”的概念。
新的法律主要對第178條添加以下兩段新的內容:
(一) 第二段指出長期經營包含一個固定場所,尤其是管理場所、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並透過此場所海外公司在澳門進行相關業務。
(二) 第三段指出在不影響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在澳門從事活動連續超過一年或在過去五年內以間斷的方式,每年從事活動超過三個月推定為長期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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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s/1/Files/News/Law 4-2015 Analysis (ch)
http://images.io.gov.mo/bo/i/2015/22/lei-4-2015.pdf (雙語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