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012號法律自2012年10月30日起生效。該法律針對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進行了修改。修改的目的在於擴大繳納附加印花稅的範圍至寫字樓、商業以及車輛停泊用途的不動產。第15/2012號法律亦針對移轉居住用途的不動產而設置了額外繳納印花稅的相關修改。
http://images.io.gov.mo/bo/i/2012/44/lei-15-2012.pdf (第15/2012號法律)
2012年10月24日於澳門頒佈了1984年5月10日在蒙特利爾訂立的關於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一項修訂案(第三分條)的議定書。
2012年10月18日發出的中級法院裁判書,卷宗編號為447/2012,表示單純的接觸或者提議,以及促使終止合同,並伴有提供更佳的工作條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商法典》第158條之一般條款,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定義為違反經濟活動規範及誠信慣例之競爭行為。
根據2012年10月18日發出的裁判書,卷宗編號為247/2012,中級法院稱儘管預約買賣合同在原則上只是契約性的,而且它本身不轉讓對物品的所有權及佔有,如果在執行該預約合同之後,
3. 預約買受人開始充當所有人的身份並且其身份滿足《民法典》中第1175條規定的關於合法佔有的要件。
根據2012年10月11日發出的判決書,卷宗編號為363/2012,針對損害賠償權利,其中包括受害者通過數年按月分期付款獲得的賠償金額,中級法院認為應減少賠償的總額(通過嚴格的計算方式獲得)以抵消因一次性獲償而得到的利益。
相同的陳述亦可見於中級法院發出的判決書,卷宗編號為58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