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5年4月20日頒佈了第2/2015號法律,對第7/2008號法律進行了修訂。
該法律包含了對第7/2008號法律的兩項修改:
(一) 增加對被解僱員工的賠償(將用於計算僱主應付賠償的最高金額由澳門幣一萬四千元增至二萬元);
(二) 月基本報酬之金額須每兩年檢討一次,且可按澳門特區經濟發展的狀況作調整。
該法律自2015年4月21日起生效。
判例法
案件編號︰終審法院 128/2014
判決日期︰2015年4月15日
終審法院訂定了如下司法見解,編號為128/2014︰輔助人不能單純針對已判刑罰的種類及幅度提出上訴,除非上訴人能具體地指出該上訴關乎其切身利益之理由。
終審法院強調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1條,輔助人只能在如下兩個條件同時成立的前提下作出上訴︰1) 具正當性,即當法院對輔助人作出不利之裁決; 2) 具備必須透過上訴的途徑來維護個人權利之直接利益。
案件編號︰終審法院 2/2015
判決日期︰2015年3月4日
在一臨時返還占有的保全程序中,終審法院作出不利申請人的判決,並推翻中級及初級法院作出之裁定。
申請人依據其已聲稱因取得時效而獲取的不動產所有權主張其占有。考慮到申請人未能提供實質的事實去證明其占有,特別是那些可說明其占有具公開及和平性質之事實,終審決定駁回其臨時措拖申請。
另外,終審亦不認同中級法院就占有名義的倒轉所持觀點,並指出在缺乏其他相關事實的情況下,純粹多年不繳納租金之行為並不表明、證實或可斷定該承租人(申請人)藉此倒轉占有的名義,即不再承認其承租人之身份,而將其自身視為所有人。再者,法院重申對於占有名義的倒轉,占有意願必須被顯示及被他人所知悉,尤其是承租人以其名義占有之人,而在本案無可否認此要件並未被證實。
卷宗編號: 終審法院127/2014
判決日期: 2015年2月13日
終審法院認同行政當局就上訴人之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作出拒絕的決定。
根劇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3條之規定,倘上訴人未能在其臨時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180日內提交續期申請,則導致該許可即告失效,且其續期將被拒絕。
雖然上訴人提出在上述180日內的部分時間因病未能作出申請之理據,但法院認為該事實並不能構成上述行政法規第23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之例外情況,因為當時上訴人完全可以在法定時效內提出續期申請。
2015年1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會議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修改法案。
主要修改如下:
(一) 使立法會的輔助部門適應及配合立法會日益增多的活動;
(二) 增加及重整輔助部門的主管人員;
(三) 提高對立法會、立法會成員及公眾提供輔助服務的效率。
該法案的主要修改包括在輔助部門新設了兩個廳(即,綜合事務廳及資訊暨刊物廳),每個廳負責監管多個分支。
該法案亦對員工的職程及報酬作出微調。
上述法案現由第二常設委員會進行分析及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