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第7/2008號法律修改法案。
該法案主要對第7/2008號法律作出如下兩項修改:
(一) 增加對被解僱僱員的賠償(將用於計算支付予僱員的賠償金限額從澳門幣一萬四千元增加至二萬元);
(二) 每兩年須對月基本報酬金額進行檢討一次,且可按澳門特區經濟發展的狀況作出調整。
該法案現由第二常設委員會進行分析及討論。
卷宗編號︰終審法院 21/2014
判決日期︰2015年1月7日
終審法院對行政當局以配偶及子女未常居於本澳為由拒絕承認一名愛爾蘭投資者的永久居民身份之行政行為作出撤銷。
終院認為根據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第1款第9項的規定,永久居民身份應批予那些在澳門通常居住,家庭事務及職業生涯也圍繞澳門展開,並在澳門納稅,且有意在此最終定居之人士。
就永久居民身份的批予,家庭成員是否在本澳居住之事實並不構成決定性要件,而只是其中一個考量因素。
再者,終院認為行政當局對判斷在澳門定居的意圖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但這並不代表可就最終定居之法律概念作出自由裁量。
立法會常設委員會正在進行五項法案的分析及討論工作,以便呈交至全體會議。
第一常設委員會正在就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相關規定的修改法案進行分析。
第二常設委員會正在分析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法案。
第三常設委員會正在分析三項法案,分別涉及醫療事故爭議,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的保障以及物業管理範疇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
上述法案經通過後將提交至立法會全體會議。
立法會將於2015年1月12日舉行全體會議,討論及表決(一)《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法案;(二)《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案;以及(三)《修改第1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法案。
2014年12月31日公佈了第10/2014號法律,該法律訂定對外貿易中的行賄行為,建立預防和遏止該等行賄行為的制度並賦予廉政公署調查對外貿易中的行賄行為的相關權限。
該法律規定,為在對外貿易中取得或保持某項交易或其他不當利益,給予或承諾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管轄區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其不應收受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作為其在執行職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的回報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該法律亦規定,當有關實體的機關和/或代理人或任何聽命於所指機關和/或代理人的人士實施了上段所述的犯罪,相關法人應承擔其法律責任,但違抗該實體有權者的明確命令或指示而作出行為的情況除外。
如行為人協助收集關鍵證據以確定或逮捕其他責任人,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關鍵資料以查明事實真相,可獲特別減輕刑罰或免被刑罰。
本法律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