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fusion between Trade Name and Trademark -
卷宗編號︰中級法院 327/2014
判決日期︰2014年11月6日
中級法院確認初級法院就某商業名稱的註冊作出撤銷之判決,理由是該商業名稱跟某一已註冊之著名商標產生混淆,儘管該商業名稱持有人從事的業務跟此商標的商品及服務之間並無關聯。
根據《商法典》第16條第2及第6款之規定,中院認為,第一,商業業務之間的相似度只是用於判斷商業標記間是否存在混淆風險的重要考量之一;第二,在判斷有否混淆風險存在時,必須同時考慮已註冊之相似商標會否就所有權造成誤會;第三,《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22條第1款亦規定當商業名稱與已注冊商標構成混淆時應予以撤銷。
中院表明完全新穎原則亦包括須就不同功能的商業標記間作出區別之意,從而防止消費者對其產生誤解。
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pt-547e98d3110cf.pdf (葡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