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difications to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
2013年8月26日公佈了第9/2013號法律,對《澳門刑事訴訟法典》進行修改。
本法律核准了對刑事訴訟法典的若干修改,主要有以下幾點:
• 就當事人需作出主要訴訟行為的期限進行修改,包括針對法院決定的上訴,如今改為二十日;
• 就對當事人及其律師作出相關訴訟程序的通知的條款進行說明;
• 就嫌犯不到場出席庭審的規定進行修改;
• 於相牽連的案件中,對在場及不在場的嫌犯一併審判的情況進行明確規定;
• 擴大採用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判聽證的情況,適用於:被告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其罪行因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過三年的徒刑,或可科罰金,而相關審判聽證將於拘留後的48小時內進行,亦可延期至拘留後三十日之內進行;
• 就最簡易程序制度進行修改,尤其是擴大採用該訴訟程序的可能性至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
• 建立新簡捷訴訟程序,以允許當檢察院掌握犯罪發生的簡單及明顯證據時進行快速審判;上述程序適用於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
• 完善有關上訴的規定,尤其是明確限定可駁回上訴的情況。
相關修改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http://bo.io.gov.mo/bo/i/2013/35/lei09.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