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公佈了第3/2013號新行政法規,對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進行了修改。 例如以下修改: • 組織架構; • 調查程序; • 程序的不同階段。
第2/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刊登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互相認可和執行另一地法院根據當地相關法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而達成的協議,且該裁決無需經過本地法院的認可。
根據2013年2月6日發出的統一司法見解合議庭裁判,卷宗編號34/2012,終審法院宣佈撤銷該商標註冊,原因是該商標涉及一個擁有廣大消費群的產品並且就《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30條而言,該商標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不僅為拒絕註冊的理由,亦是對商標註冊有效性的挑戰。
2012年12月3日公佈了第3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更新了於澳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和/或附屬機構須繳付的運作費;應付的費用分別訂定為澳門幣叁萬元以及伍萬元。
2012年12月3日公佈了第49/2012號行政命令,訂定了信用機構、金融中介業務公司以及兌換店須繳付的監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