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2年11月8日發出的裁判書,卷宗編號為73/2012,中級法院判定針對行政問題的上訴,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以及後續條款之規定,僅審理該行為之合法性,其目的在於撤銷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或宣告其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此外,該裁判書亦指出當事人不能提出該上訴以獲取任何權利的司法認可或法律保護的利益。
相同的陳述亦可見於中級法院發出的判決書,卷宗編號為67/2012以及368/2012。
根據2012年11月7日發出的裁判書,卷宗編號62/2012,終審法院裁定事故責任方應該賠償受害人在香港就醫的費用,而相關治療無法在澳門進行,同時亦應承擔其他本可於澳門接受的治療費用,因事實證明在香港治療對病人的康復是必要的。
終審法院亦裁定受害人處於長期無能力狀態,並喪失擔任公職之能力,因此應得到相應賠償,無論受害人是否享有退休金、從事其他工作或因個體經營而獲得收益。
2012年11月7日,澳門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了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該法案現將由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討論和分組表決。
(三) 規範被禁止博彩的人士的投注金額及其贏取的彩金或其他博彩收益的價值之歸屬。
2012年10月30日頒佈了第2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並通過了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